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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3-28
作者:本站编辑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居超转人员(以下简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
        一、凡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跨越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含无赡养人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实行持卡就医。超转人员中未达到退休年限医疗待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故此超转人员医疗待遇统一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为超转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超转人员社保卡定于2013年4月1日发放,社保卡发放之前,超转人员需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超转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采集有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超转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三、超转人员新发放社会保障卡,严格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卡使用规定执行。
        四、超转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为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无需选定即可就医。超转人员就医实行普通门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
    五、超转人员的就医管理参照城镇职工(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肿瘤医院
        医保处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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